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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南宁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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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业务
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协议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委托存款、个人活期储蓄存款、个人“定期一本通”存款、个人整存整取存款、个人整存整取自动转存、个人零存整取存款、个人整存零以存款、个人存本取息存款、个人通知存款、个人“教育储蓄”存款
单位协议存款:
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将部分不经常使用的存款按协议利率支付利息。
个人“定期一本通”存款:
是同一储户的定期存款全部或部分集中记载于一本定期存折上的服务。
个人“教育储蓄”存款:
是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人民币,每个帐户本金合计最市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开户时储户就与我行约定每个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漏存金额应在次月补齐,未补齐者,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并征收储蓄利息税。
贷款业务
我行在贷款业务上本着“为客户尽心,为企业尽力”的服务宗旨,服务地方经济,积极参与南宁建设,为南宁的经济腾飞做贡献,主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委托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业务品种。
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贷款的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
(一) 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短期流动资金紧缺的困难。扶持企业稳健发展。不分公有私营,不论行业,都是我行发展的客户。
(二)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主要放贷扶持本市市政建设项目及地方主导经济产业项目的长期投资资金缺口。
(三)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2 商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输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计收利息和到期收回等事项,并收取手续费。
委托贷款的一般规定:
1、 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 委托资金的来源和胜任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
3、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3个月或3个月以上。
4、 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返还部份或全部委托资金。
5、 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
6、 按委托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付费方式、时间由双方商定。
(四)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南宁市有固定住所、城镇常住人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的中国公民;
2、 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纪录;
4、 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抵押担保、或有具备保证资格的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 在南宁市商业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6、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期限分为6个月、1年及1年半三个档次,利率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最低贷款额为5000元,最市限额为20万元。
(五) 个人住房贷款主要种类有:
1、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我行共同合作向本市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储蓄的居民发放的贷款;
2、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
3、政府公务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针对政府公务员发放、用于其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贷款。
我行目前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最市额度可达所购房价的70%,最长可达30年。
需提供的材料: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购房协议书、首期交房款发票等。
申请办理程序:个人向我行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按要求到房产局、保险公司办理抵押、保险手续后,我行按约定的期限、金额、还款方式发放和收回贷款。
(六) 商业银行保证(保函)业务
保证是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本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1、业务种类
按标保证、履约保证、承包保证。
2、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2)在我行开立帐户,资金通过本行结算;
(3)生产经营正常;
(4)在我行存足保证金。
3、提交材料
(1)经年检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的保证事项或被保证的经济合同、标书、及相关文件资料。
基本业务
本行的基本业务范围为:
(一) 吸收公众存款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 办理国内结算业务
(四) 办理票据贴现
(五) 发行金融债券
(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 买卖政府债券
(八) 从事同业拆借
(九) 提供担保
(十)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一) 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 办理地方政府财政周转使用资金和委托贷款业务
(十三)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间业务
单位存款证明、个人存款证明、“平安卡”保险业务、“平安运达卡”保险业务、“阳光祝福定额”保险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代发工资、代发养老金、代交通规费和车辆事故费、代订南宁晚报、八桂都市报、广西商报报款、代兑付信托公司个人债款、代收公交公司IC卡款。
“平安卡”保险业务
每卡每年交纳保险费100元,在投保期间可以享受: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0元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8000元。 “平安运达卡”保险业务 每卡每年交纳保险费100元,在投保期间可以享受: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0元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6666元或航空意外保险额100000元。
“阳光祝福定额”保险业务
“阳光祝福定额”按份销售(每位被保险人最高限额为20份),每份每年交纳保险费106元,交费期为十年,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可以根据投保年龄不同享受如下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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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疾病死亡保险金 |
意外死亡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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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
2034 |
3068 |
2034 |
1000 |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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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 |
2032 |
3064 |
2032 |
1000 |
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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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 |
2028 |
3056 |
2028 |
1000 |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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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 |
2014 |
3028 |
2014 |
1000 |
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