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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行在贷款业务上本着"为客户尽心,为企业尽力"的服务宗旨,服务地方经济,积极参与南宁建设,为南宁的经济腾飞做贡献。贷款业务主要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委托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贷款的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
  (一)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短期流动资金紧缺的困难。扶持企业稳健发展。不分公有私营,不论行业,都是我行发展的客户。
  (二)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主要放贷扶持本市市政建设项目及地方主导经济产业项目的长期投资资金缺口。
  (三) 委托贷款: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不承担贷款风险。
  (四) 个人住房贷款主要种类有:
  1、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我行共同合作向本市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储蓄的居民发放的贷款;
  2、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
  3、政府公务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针对政府公务员发放、用于其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贷款。 4、商业用房贷款
  (五)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南宁市有固定住所、城镇常住人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 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纪录;
  4、 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抵押担保、或有具备保证资格的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 在南宁市商业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6、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期限分为6个月、1年及1年半三个档次,利率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最低贷款额为5000元,最高限额为20万元。
  需提供的材料: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购房协议书、首期交房款发票等。
  申请办理程序:个人向我行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按要求到房产局、保险公司办理抵押、保险手续后,我行按约定的期限、金额、还款方式发放和收回贷款。
  (六) 商业银行保证(保函)业务
  保证是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本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1、业务种类
  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承包保证。
  2、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2)在我行开立帐户,资金通过本行结算;
  (3)生产经营正常;
  (4)在我行存足保证金。
  3、提交材料
  (1)经年检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的保证事项或被保证的经济合同、标书、及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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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一手楼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需提供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港澳台居民还乡证(必须与身份证共同使用)、护照、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二、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三、借款人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借款人已婚的,应出具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四、合法有效且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原件)及备案登记受理单据(复印件)

五、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

六、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
1、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包括保证人的身份证件,个人资产及收入证明;(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2、保证人为法人的,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3、涉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人(个人)提供保证的,应要求出具公司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同意提供保证的有效决议,必要时要对该股东会(大会)决议进行公证。(原件)
4、保证人为法人且与我行签订《商品房按揭合作协议》的,不需要针对单笔个人商品房贷款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七、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首付款尚未支付或者首付款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要提供用于购买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八、南宁市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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